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实施了
危险驾驶行径的
行为人,若未引发任何交通事故的话,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被认定为
逃逸行径的。但是,如果这类行为人在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后,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选择逃离现场的,将以交通
肇事罪进行从严惩处,而非按照危险驾驶罪来
定罪量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