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仲裁请求时,
当事人有义务将
仲裁申请书送至
纠纷所涉土地所在地的
仲裁委员会。若遇申请书需以
书面形式提交而造成不便情况,则可通过口头方式申请。该过程应由仲裁委员会详细记录在案,经申请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确认。
此外,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材料之后,务必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回执中应明确列出接收材料的具体名称及数量、接收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公章予以确认。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
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