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其具体次数并无明文规定,然而,却存在一些数额限制以及在一段时间内享受的领取条件。即,失业人员必须在失去工作之前已经成功地连续缴纳了一整年以上的
失业保险费用,并且同时满足其他所有条件的要求,方可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此外,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长,最高限度不得超过24个月。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