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类情况无疑将对最终的
司法鉴定结果产生深远影响,并进一步波及至后期的赔付事宜,然而在面临伤害事件时,我们并非要立即启动司法机构进行
伤情鉴定工作,而是应优先考虑救护救援事宜;
2、倘若错过了适当的鉴定时机,则可能导
致伤势逐渐康复痊愈的状况,这必将对鉴定结果及其后的补偿争议等事项带来潜在风险,对于被
侵权者而言,无疑将会面临严重的利益损失。
《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
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第九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
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
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