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向法院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并
递交申诉书,法院将在收到书面反对意见后的十五日之内对其进行审查,如若反对理由充分,则会裁决暂停执行相关程序;反之,若反对理由不足,则会驳回该反对意见。对于
当事人、案件外的第三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出的反对(包括执行反对和案件外的第三方反对),他们应向
立案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反对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加上一份的方式提交。
2.若申请人系自然人,需提交
身份证或户口簿的
复印件;若申请人系
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
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若由委托
代理人代为申请,需提交经过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明确注明委托事项与代理人的权限;若委托
代理人系
律师,还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