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分手后对所送物品进行索回这一行为的
合法性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双方尚未解除恋爱关系的阶段内,一方所赠送另一方的礼物或金钱等财务性质的物品,可以被认定为基于
自愿原则的赠与行为,一旦这些物品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除非存在明显
违法违规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然而,对于那些价值较高或者具有特殊意义的财物,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作附带特定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在赠与行为发生时,双方并未正式步入婚姻殿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赠与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的
撤销权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限,则该项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