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自行进行
社会保险费用的申报,同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如数上交全部社会保险费用,除因
不可抗力等法定特殊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或减少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对于职工而言,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代为扣除并代为缴纳,用人单位有责任每月向员工详细披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具体明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