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收到
工伤认定相关文书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如有争议者,可向上级
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提交
行政复议请求。而行政复议机关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正式受理。之后的60个自然日内,行政复议机关将全面审理这一争议事项,以作出最终裁决。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工伤认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
(2)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于经办机构所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异议。
此外,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工伤认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且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仍不满意,他们还有权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