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被雇主判断为无法胜任其职务时,雇主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劳动者的职位。
然而,雇主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劳动者的确无法胜任当前岗位,若无法完成此举,则劳动者有权利选择终止与雇主之间的
雇佣关系,并同时向雇主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