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
非法拘禁罪案件时,需要注意其与故意杀人罪、故意
伤害罪、
刑讯逼供罪以及
暴力取证罪之间可能出现的牵连关系与竞合现象。
2.在涉及到非法拘禁罪的案件中,也应考虑到该
犯罪行为可能与妨害公务罪之间构成的想象竞合问题。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还需警惕非法拘禁罪与暴力
干涉婚姻自由罪间的想象竞合现象,以便准确地适用法律进行
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拘禁罪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
数罪并罚的结果。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