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合伙人这一身份主要自于
合伙企业之中,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的约束及规范。
其中,根据合伙人的职责大小以及所参与的具体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人与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负债负有无穷尽的、相互衔接的
赔偿责任;而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则受到其实际缴纳的
出资额度的限制。
董事或总经理等商业人士通常会出现在
有限责任公司之中,按照《
公司法》的相关条款来自我保护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以他们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作为上限,对公司的
债务负责;而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的责任范围则是以他们实际购买的股份数量为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