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诉讼立案过程中,并无严格之规定,只需满足立案所设定的基本条件便可予以受理。在这当中,对于
证人的资格亦未作出明确要求。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角色,证人主要是负责在判决阶段向法庭证实涉案的
犯罪事实真相。诽谤罪,系指
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蓄意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或谎言,这些信息或谎言足以贬低他人人格尊严及毁坏其声誉,且
情节严重者。无论是在立案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并非所有情形均需证人证词作为依据。若存在其他有效
证据,同样可以支持立案。
然而,在仅有证人证词而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至少应有两名或以上的证人出庭作证方可。
然而,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对于某些情节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能还需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人证据。
《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