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帮信罪”案件中,被告的
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并非其行为本身,而是概括性的
网络犯罪。而此类帮助的具体内容则主要集中在对
上游犯罪过程中所获取的
赃款、
赃物进行掩盖和隐藏。
对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法律名词,它实际上是指某些自然人或单位,在明知他人可能借助于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当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时,便会被认定为构成“帮信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