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已构成
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检察机关通常应于嫌疑人被依法实施
刑事拘留之日起的第十四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针对那些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
逮捕后的侦查
羁押期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