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
抢劫案等
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自接到
起诉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安排开庭日期,如有特殊情况不应超出三个月。若可能涉及
死刑判决或伴随着
附带民事诉讼,需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的审批,方可延长三个月的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在确定
开庭时间并组成
合议庭之后,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前十日发给罪犯及为其辩护的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