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涉案人员涉及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那么他们应该选择前往
犯罪活动发生地或者
犯罪行为最为恶劣的地区进行
自首。理论上来说,他们也可以选择在其
户籍所在地进行自首,但这将取决于当地关于此类案件的具体律
法规范,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公安机关,例如派出所等部门,以获取更为精准详实的法律建议。
2、需要特别明确的一点是,
主动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必要前提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换句话说,只有当
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被捕前,主动且直接地向司法机关坦白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并等待司法机关的处理时,才能称之为自首。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特别自首】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