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个人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即可被视为“
数额较大”;
其次,若个人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介于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将被视为“
数额巨大”;
最后,若个人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高达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那么无疑将会被定性为“
数额特别巨大”。关于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当地高级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进行综合考量后,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进行确定,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