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及到
盗窃罪行,依据通常情况,在
批准逮捕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即可进行宣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条款,对于被指控犯有重罪的嫌疑人实施
逮捕之后,其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件情节特别复杂或者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却仍然无法终结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的
侦查期限。而当人
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来审理案件时,应当自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