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实施
犯罪行为之人实际上并不拥有火器,仅限于口头上表明自己藏匿了枪械;又或者虽携带枪械在身,然而并未将其紧握在手,且未将之展示给受害者查看,那么这种情况均无法定义为持枪
抢劫。
2、这种罪行中的
行为人所持有的
枪支必须符合我国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枪支范畴。如果行为人故意以假乱真,例如手持仿制枪械等,那么同样不能视为持枪抢劫。
3、持枪抢劫的行为人通常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尤其是
健康权和生命权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具有极其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
同时,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规定的
非法持有枪支罪。
4、如果行为人所持有的枪支是通过非法制造、买卖、
盗窃、抢夺、抢劫等手段获取的,那么不仅要追究其持枪抢劫的
刑事责任,对于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相应的
犯罪,并进行合并
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