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所谓的“
挪用资金罪”。此种
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是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即
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但是其挪用的资金已经被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或者是进行了非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