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
法规条文。在此过程中,负责道路交通事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各方
当事人的行为对于
交通事故发生起到的作用及其过失的严重性,来确定他们各自应负的责任。具体而言
(一)如果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当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他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若有两个或更多的当事人在同一事故中都存在过错,则需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产生的影响及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三)当所有当事人都没有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时,这就被视为一起纯粹的交通
意外事件,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