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
管辖规定,一般来说是将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发生地作为
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确指出,对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适用于专属管辖,而是应依照相关规定,遵循合同纠纷的普遍地域管辖原则进行审理。
根据这一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发生地作为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并由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