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需要证明其和雇主之间确实存在
劳动关系时,首要任务便是提供相关
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
在雇主未能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
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一种极具说服力的证据,能够有效地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2.
工资发放记录:
例如加盖公章的
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等,这些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这些物品都能直接反映出员工的工作身份,从而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存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员工可以借此机会要求公司开具收入证明,以此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据。
5.考勤卡:
最好是原件,并且要有公司的公章等印章标记。
6.
工资支付证明、
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这些材料最好也是原件,以便于证明劳动关系的真实性。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这些材料最好也是原件,以便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这些材料最好也是原件,以便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9.部门投诉的记录:
这些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
间接证据。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
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