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却拒绝进行
赔偿时,您可考虑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过程并不具有
强制执行力,因此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您仍需向全责方所在地区的民事法院提交
诉讼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作为全责方理应承担起所有
赔偿责任。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