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过程结算的同时,我们呼吁各建筑单位不再可以审计作为其延迟结算的借口。
建设方和整个项目的
承包方,都应该在他们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过程结算的周期、依据以及范围,同时还需要明确计量计价的方式以及争议处理的流程,包括风险范围以及价款支付的程序、时间、比例,以及
逾期支付的处理方案等等。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
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