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帮信罪的法律条文中,如果涉案流水高达五百万元人民币,那么就可以视为已经涉及到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这被视作
犯罪情节严重中的一种情况。
按照现行法例,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并且可能还会面临
罚金的
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明知他人正意图利用信息网络来实施
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之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以及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多种技术支持服务;
或者是直接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一旦
情节严重,那么被告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样也可能会面临罚金处罚。
倘若这种
违法活动是由单位发起组织的,单位将会受到罚金处罚,而对于该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则会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其他
犯罪行为,那么将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
罪名及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