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确凿的
证据显示,存在着
犯罪的事实真相。
此举无疑是构成
逮捕所需的关键性证据条件、事实条件以及前提条件之一。
这项必要的条件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要的是具备充足且确信无误的证据,证明已经发生了实际的
犯罪行为;
紧随其后的是明确指出该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必须拥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境和细节。
当面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多项犯罪行为的情况时,只需提供其中一项证据就足以满足“有证据证明存在
犯罪事实”的严格要求。
2、待定的刑期可能会超出
有期徒刑的范围。
这是逮捕所需满足的
刑罚条件、责任条件,亦或是我们通常称之为法律条件。
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逮捕应当适用于那些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规定只有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将面临
管制、
拘役或者适用独立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们,则无需执行逮捕。
3、尽管采取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对社会产生进一步的危害,但是由于某些必要的原因,仍然决定进行逮捕。
这里主要是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存安全的角度出发进行考量。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不能立即进行逮捕,还需要根据是否具备逮捕的必要性进行综合判断:
一方面要看案件的恶劣程度和严重性质;
另一方面也要参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状况以及其主观恶性的大小。
如果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就能有效地预防社会危险的发生,那么就没有必要对他们实施逮捕,而是应该选择更为温和的
强制措施。
《
刑法》第八十一条
【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
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