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盗窃这一
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减少
刑事处罚程度,其中的制约和考量要素极为多元,既包括了被盗取财物的价值总计、犯案过程中的恶劣性质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同时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以及归还
赃款这一关键因素。诚然,后者即归还赃款,可以视为法庭在审慎评估
证据后考虑予以适当减轻
刑事惩罚的酌定
处罚情节之一。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对这类罪行进行
减刑却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或比例,而必须由法官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独立的判断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