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之决定下达,往往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所为之举。在接收到
取保候审决定书之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责任于此决定书上签字确认,此一环节通常在上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内进行,且需由办理案件相关工作之人在场并见证。签字盖章完成之后,取保候审的裁定随即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