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保
证人协助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到候审,若在执行期间内发现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际上并不构成任何
犯罪行为,或者其所涉及的
违法行为情节极其轻微且并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甚至不能被视作犯罪行为的,此时,便有必要撤销此案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一般多见于案件调查环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当公安机关完成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
提起公诉或不予
起诉的决定。对于那些
犯罪事实清晰明确,相关
证据确凿且充分的案件,应当将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而对于那些虽然已经确认存在犯罪事实,但是其情节极其轻微且并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甚至不能被视作犯罪行为的案件,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
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