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
刑事拘留满37日之后,若仍需继续对疑犯进行
羁押,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予以
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过程中,如警方在
侦查阶段发现有必要采取
逮捕措施,则须向检察院提出正式的逮捕请求,而检察院在收到此项申请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