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
保证金担保形式的
拘留措施中,对嫌疑人
传唤的具体次数并未做出明确的法律限定,这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公安部门对于案件进行侦破所需的必要行动。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侦查部门有权利根据案情的发展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来召唤嫌疑人接受相关问询。在此阶段内,被召唤的嫌疑人应当准时到达询问场所,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展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