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完结之后,倘若未曾触犯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并未受到有罪判决,那么取保候审金通常是可以进行返还处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若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出现了前两款所列行为,已经缴纳
保证金的,将视情况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执行
逮捕。”由此可见,只要满足退回条件,保证金便可依法进行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
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