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拘留措施时,务必向其出示
拘留证。而且,
被拘留之后,必须立即送往所在地的看守所予以
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依法
刑事拘留后,他们将会被送往相应的看守所进行强制性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