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法定刑期为强制询问和人身拘禁期间最长可达37天的
刑事犯罪——即涉嫌触犯猥亵儿童
罪名时,该期限的设定是有其合法依据的。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当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被指控
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询问并采取人身拘禁措施时,须在24小时之内向犯罪嫌疑人的
家庭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发出通知,同时在实施拘禁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
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与他人共同作案等
情节严重者,则可以将
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所有情况下,拘留期限的上限为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