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遭受
刑事拘留之后,检察院通常会在该过程中已知悉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便展开
审查起诉工作,然而,这个期限其实是可以被适当延长的。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负责
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得出结论,即他们所
拘留的人员应当被正式
逮捕,那么他们有权在拘留后的三日之内,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后者对此进行审查和批准。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有权利请求将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检察院在提审嫌疑人的时间范围上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但是一般情况下,最晚不能超过拘留后的第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