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行使其对他人的财物的保管权作为幌子,擅自将他人寄托于自己保管的财产或他人疏忽所遗落之财务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要求的严重程度,在被
追讨时仍拒不返还或交付的
违法行为。此类
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首先,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其次,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了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例如,在
受托保管他人财物之后,行为人拒绝按照约定将财物归还给原主,或者在发现他人遗失的财物后,未经许可便擅自将其占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