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即
担保金制度下的
保证金取保与人身
保证制度下的保
证人取保。保证金取保,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向司法监管机构交纳一
定金额的金钱,以充当对其进行约束的担保手段;而保证人取保,则是借助于具足相应资质条件的保证人来监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也需要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方式: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