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
当事人亲属的签名往往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可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近亲属或其辩护律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若
家属获得相关授权且符合保
证人资格要求,那么他们的签字便可视作对承担
保证责任的认可。
然而,决定性因素在于该申请能否得到
侦查机关的批准,以及家属是否具有充足的经济实力与良好的信用记录以确保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