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构有义务立即向受害者告知相关的
拘留信息。此举旨在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是遵循了中国《
刑法》中关于
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则之要求。在适用
刑拘措施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不仅仅有权通知受害者的
近亲属,还得尽快将该案件的详细情况通报给受害者本人或为其指定的委托
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