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申请获得批准时,其具体成败往往受制于如下诸多重要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涉案嫌疑人被判定为具有不利于社会安定与稳定的潜在威胁性,
其次是罪行本身的恶劣程度,第三则是怀疑对象是否具备固定、安全的居住场合,另外还包括其真实而深刻的反省和悔过之心以及作为
担保人的亲属或者
代理律师所提供的
担保条件。
依据这几项重要参考指标,法院和检察机关会进行全方位的权衡考虑,以最终确定是否许可涉案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举例来说,假设涉案嫌疑人并无任何可能干扰司法程序正常运作的行为倾向,同时又能得到可靠的保
证人或者缴纳足额的
保证金作为担保,那么他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就相对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