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为期37天的
刑事拘留过程中,普遍观点认为前七日(也就是第一周)乃最为至关紧要的阶段,因为在这个时间段内,公安部门需要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审核与判断,以此来决定是否应将其
逮捕。若公安部门在前七日内认定犯罪嫌疑人
涉嫌犯罪且
证据确凿,那么他们有可能会做出逮捕的决定,同时将
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而在此后的
拘留时间里,主要的工作便是
搜集证据以及深入调查案件的相关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