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取保候审的
担保金主要由主管机关(如公安部门)负责收取及管理。若取保候审的期限内,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未出现任何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则该笔担保金应予以全额退还。通常情况下,申请退还这部分资金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等。具体的
退款程序需严格遵循公安机关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
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在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对是否继续采取取保候审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继续取保候审、变更
保证方式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通知执行机关。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