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行政拘留的时间长度不会超过15天;
然而,若
当事人被处以长达8个月之久的
拘留期,则这更为接近于
刑事拘留的特性。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拘留所允许的期限最早可以在还未进行正式
逮捕之前生效,且在此期间其
有效期最长可以达到整整37天,然后才有可能转变为后续的
羁押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往往是为了针对那些
涉嫌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