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法定时限结束之后,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并未出现任何违反相关
法规条款的行为,且案子尚未开始进行宣判或是被裁决撤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原先交纳的
取保候审保证金将会得到全额退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明文规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遵守
取保候审期间各项规定的前提之下,在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凭着脱离取保候审的正式文件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即可前往财务机构申请领取原缴纳的
保证金额度。”因此,若在一年以后符合上述所有条件,那么被取保候审人便可顺利地领回自己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