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涉嫌构成交通
肇事罪的
刑事案件,应遵循调和解决的原则,且此种协商议题通常发生于公安部门进行查证阶段或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此类重大
诉讼进行审核裁量阶段中。
此外,在法院根据合法程序审理此案过程中,亦可尝试启动并衔接上上述的调和手段。在此情况下,受害方或者他们的
直系亲属乃至罪犯本人都有权向亲自负责此案件的公安及检察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以期启动调解程序。一旦经过各方努力,最终达成调解结果,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调解协议对被告进行相应的从宽处理,甚至可能减轻被告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
未成年人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可能判处一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
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
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