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时长在一般情况下以自然日期为基准进行计算,包含了周末及
法定节假日在内。此种计算方式的出发点在于对
被拘留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以防止其实际
拘留期限超越法定的最大限度。举例来说,若某人在周五被执行
逮捕或
拘留,那么首个拘留日期应自当日算起,随之而来的周六与周日亦将被计入
拘留时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