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有关
传唤次数的确切规定并未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得到明确阐述。
根据案情所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均有权传唤被
取保候审之人。但其核心关键并非传唤次数的限制,而是被取保候审者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各项调查工作。因此,取保候审人员应随时准备接受传唤,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