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涉及毒品类罪行而进行的
刑事拘留期限通常情况下应为最长期限37日。这主要是因为在公安部门展开侦查工作的环节中,针对
犯罪嫌犯实施
拘留行动的期限一般不宜超过14个自然日;
然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
拘留期限则可适当延长至37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