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程序之后,
当事人是否仍有可能遭到
批捕,其最终结果主要取决于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侦查机构的评估与判断。一般而言,若
证据不充分或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涉案人员则有可能避免被批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在对已
被拘留的人员进行审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将其
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由后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至四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从理论上讲,审批期限的上限为七天至三十七天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